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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市三水区博物馆章程
[2017-01-01]
第一章 总则 - 3 -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- 3 -
第三章 举办单位 - 4 -
第四章 理事会 - 5 -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- 5 -
第二节 理事 - 6 -
第三节 理事长 - 8 -
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- 9 -
第五章 管理层 - 10 -
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- 11 -
第七章 信息披露 - 12 -
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- 12 -
第九章 章程修改 - 13 -
第十章 附则 - 13 -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、科学发展,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,确保公共文化服务、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博物馆条例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本章程是理事会、管理层的运行规则,对理事会及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。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佛山市三水区博物馆。
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口岸大道纪元路。
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。
第五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4万元。
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宣传部(佛山市三水区文体旅游局)。
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三水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、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,以教育、研究、欣赏为目的,收藏、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。
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开展对历史文物和自然标本的发掘、保护、征集、收藏和研究,举办历史、文化、艺术、自然和科技等兼具历史人文价值和科学艺术趣味的陈列展览;
(二)开展爱国主义教育,向公众传播历史文化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;
(三)开展与其它博物馆业务与学术交流活动,增进与国内其它博物馆及其工作者的联系与了解;
(四)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与博物馆相关的其它业务。
第三章 举办单位
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:
(一)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(二)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;
(三)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;
(四)提名本单位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以及馆长、副馆长人选;
(五)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;
(六)监督本单位运行;
(七)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(八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。
第四章 理事会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(一)政府部门理事2名,由政府部门委派;
(二)服务对象理事6名,其中职工代表2名,社会人士4名,由相关群体推选产生;
(三)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;
(四)理事成员报举办单位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,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。
(五)理事会任期届满,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;
(二)选举产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并报主管部门批准。
(三)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;
(四)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(五)提出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建议;
(六)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;
(七)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;
(八)任免或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;
(九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(十)听取并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;
(十一)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节 理事
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。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,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,可按有关规定列支。
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本单位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
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(三)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;
(四)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(五)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;
(六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;
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(四)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;
(五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;
(六)了解本单位的使命、任务和服务内容,关注本单位的发展前途;
(七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(三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(四)未履行理事义务,违反理事职责的;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第三节 理事长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2名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(三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;
(五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书面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。
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,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提议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: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;
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(五)制作会议记录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(一)业务发展规划;(二)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(三)机构设置方案;(四)重大财务事项;(五)章程修改,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
(二)召开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五章 管理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;
(三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;
(四)工作人员管理;
(五)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;
(六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;
(二)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(三)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
(四)负责本单位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三十四条 行政会议是研究和处理本单位日常行政事宜的工作会议。行政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,由行政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第三十五条 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三水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、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七章 信息披露
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(一)本单位章程;
(二)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;
(三)本单位主要业务情况等,
(四)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三水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九章 章程修改
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;
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三水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三水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。
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,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;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,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11 月 16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三水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三水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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