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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水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
[2018-03-28]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提高三水区博物学术科研工作水平,加强学术科

研队伍建设,实行学术科研工作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定,

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三水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在本馆党小组的领导下开

展工作。

第二章 工作职责

第三条 三水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:负责规划、指

导、组织、协调、咨询、评议本馆的学术科研行为,为本馆进行

有关学术和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。

第四条 三水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:

一、制定本馆学术科研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

二、组织本馆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;

三、负责本馆承担的科研课题相关工作;

三、组织本馆学术论著评选奖励工作;

四、审核本馆人员申报职称的学术成果材料;

五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,举办学术讲座或业务培训活动。

第三章 组织形式
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

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
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,一般由馆长担任;副主任

1-2 名,一般由馆领导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科研人员担任;委员

由馆领导集体研究确定;可聘请馆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特聘委员。
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再担任委员:

一、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批准的;

二、退休或调离本馆的;

三、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的。

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
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:

一、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
二、对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
三、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
四、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

资料的权力。
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:

一、认真完成本馆有关学术及科研工作方面的各项任务;

二、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
三、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进行保密;

四、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活动。

第五章 议事规程
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,商讨、或

—2—决定有关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。
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

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决议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

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

会议时,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
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三水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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